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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
2016-08-16
導語:2015年9月13日黨中央、國務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就是我們一般稱為的22號文件下發以來,相關的配套文件也陸續出爐 。到現在,從政策上來說,構建了“1+N"的政策體系。國企改革大潮涌,試點探索開新路。為方便更好地了解政策,我們也將系列推出“1+N"的政策原文,以供學習交流。
國家發改委關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沖,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解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現對已出臺的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進行梳理歸納,并對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充分發揮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入推進,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發生深刻變化,為了更好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實際困難和矛盾,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配套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大體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 財政稅收方面
重點是減輕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重組過程中的經濟壓力,為國有企業“補氣血”。目前已出臺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稅收優惠,二是對部分行業企業提出支持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1、設立財政專項金支持中央企業兼并重組。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規定,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技改貼息、職工安置補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業兼并重組。
2、進一步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作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規定,根據企業兼并重組的方向、重點和目標,合理安排國有資本經菅預算資金,引導國有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做優做強,研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務重組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可遞延納稅。依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問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規定,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等企業重組業務,可以適用遞延納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依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1)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業務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債權人對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二是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三是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3)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低、其交易支付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是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二是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4)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5)依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受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處理的,可不繳納所得稅。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