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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5、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依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十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1)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2)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字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6、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企業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時,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依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H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依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7、企業兼并重組中,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依據《關于主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1)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2)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適用該政策。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中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要求,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共同起草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巧〕5號),即將印發。
8、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已交稅資金、符合條件的應稅合同和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穢書據免交印花稅。依據《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5)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9、2014年12月31日前,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金司合并、公司分立、整體出售、企業破產、債權轉股權、資產劃轉等行為時,對改制重組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減征或免征契稅。依據《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0)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枚屬,免征契稅·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
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2)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4)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5)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6)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券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上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