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必須依法亦理國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手續后,才能將其取得的劃撥土地轉為企業的法人財產,依法進行轉讓、出租等處置。由于國有企業屬于不同層級的政府,地方府與中央政府對企業已取得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采取不同的有償處置方式,將對改制企業成本產生較大影響。在上世紀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經過試點探索,中央提出了對國務院所屬國有企業改制實行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上地資產處置政策,然后擴大至面臨同樣問題省級政府所屬企業。但因授權經營土地權利設置、作價出資(入般)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缺乏法律依據,目前正面臨著是否保留這項政策的問題。一旦取消這項政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國有企業改制,將需按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對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規定的,以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從而產生改革成本過高的問題。
因此,為適應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建議由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主資源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國有企業改制土地瓷產處置法制建設,修訂《主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中增加授權經營,并明確國有土地國有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的權利、適用范圍和處置權限等事項。
(四)國有企業之間境外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報批程序問題。
由于在某些英法系國家的法律體系下,不承認“無償劃轉”的概念,股權或資產的轉讓必須有對賭,往往采取諸如1美元的名義對價來變通落實無償劃轉。但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受讓方仍需要履行境外投資相關備案、登記等手續,有時程序繁瑣,耗時較長,不利于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的重組整合,也影響到未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功能的發揮。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程序已大為簡化。建議下一步國資委和商務部加快落實已出臺的政策措施,繼續完善簡化國有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報批程序。
除了上述問題和建議外,面對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其他體制瓶頸問題,我們認為,下一步應結合國資監管方式、國有資本分類管理模式,提出適應當前國企改革新形勢的具體措施,包括對現有的支持政策進行一次集中清理,修訂、廢止一批交叉重疊、已經到期、與,當前國有企業改革需要和市場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的財政資金、稅收優惠、人員安置等政策措施。同時,以問題為導向,新增一批支持國企改革的專項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文章摘自《政府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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