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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并購|國有產權轉讓的特征及程序

日期:2017-03-28

  并購是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也是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措施。國企并購國企重組的重要方式,可以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提高國有資產監管效率、提升規模經濟水平并加快劣勢企業退出市場步伐。

  目前我國國有中小型企業數量仍然偏多,大型企業集團在企業規模、創新能力、品牌建設、經營效率等方面與優秀的國際大公司相比差距還相當大。

  一、特征:

  近幾年,國有企業并購在規模擴大的同時,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政府推動與企業自主相結合。

  改革開放以來,相當一個時期的合并重組都是政府主導。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國資委在并購重組中的作用與日倶增。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資委起草的《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目前《中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尚未正式立法)。為探索中央企業重組和國有資本進退的平臺,國資委選擇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中國誠通控股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試點,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對部分國有企業進行托管和重組。國資委還分三批確立了中央企業的主業,分批審定了中央企業的發展戰略,以引導中央企業并購重組的方向和行為。

  第二,資產劃撥與市場行為相結合。

  從近幾年國有企業的并購重組來看,中央企業之間和地方國有企業之間集團層面的聯合重組大多是通過資產劃撥方式完成的。

  這些資產劃轉主要集中在煤炭、電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造紙等行業。中央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的并購重組,既有通過資產劃撥方式也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完成的;中央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收購重組,則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完成的。隨著改革的深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融資手段日趨多樣,證券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靈活多樣,過去以行政劃撥為主的手段逐步演變為多種方式的合并重組。此外,通過借殼上市、增資擴股、股權置換、整體上市、吸收合并等多種資本交易方式進行的國有企業并購重組也日趨增多。

  第三,橫向重組與縱向重組相結合。

  企業的橫向重組,是近年來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

  這中間既包括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合并重組,也包括企業內部或企業之間相近或類似業務板塊的重組整合。

  企業的縱向重組即完善產業鏈,也是近年來國有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選擇。不少企業通過縱向重組,形成了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提升了企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

  第四,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相結合。

  由于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國有企業內部在主營業務、管理層級等方面存在不少弊端,部分企業涉及的主業太多,一些企業集團內部所屬企業經營業務相同或相似,大多數企業內部管理層級偏多,嚴重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競爭力。近年來,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在積極推進外部并購重組的同時,著力整合內部資源,挖掘內部潛力。

  第五,改組重組與改革改制相結合。

  近年來,部分國有企業把并購重組與企業改制結合起來,積極吸引其他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或民營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加快實現集團層面的股份制改革。

  國有企業并購重組呈現出的這些特點說明:一方面,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的市場化程度有了明顯提高,市場在企業并購重組的作用得到加強,企業在并購重組市場中的主體地位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的并購重組具有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的特點,市場和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并購重組的市場化建設還有待繼續推進。

  二、程序和步驟

  轉讓與受讓一般國有企業產權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讓辦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8年10月28日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

  一般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分為以下若干步驟:

  內部決策、相關部門決定和批準、清產核資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有批準程序、產權變更登記。

  第一、內部決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分析通過轉讓國有產權所能達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體的轉讓策略;三是確定對受讓方的要求。

  企業應分析希望通過轉讓國有產權達到的目的,一般來說是引入投資者的市場資源、人力資源、資本資源、技術資源、品牌資源等,引入新的經營機制促進企業實現戰略發展,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并取得企業國有產權的最優化價格。

  企業需要分析擬轉讓的標的大小,確定整體轉讓或者部分轉讓的策略及具體的份額,以及是否考慮轉讓控股權。

  企業需要確定對受讓方的要求。根據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國有企業改制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著眼于企業的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充分考慮投資者搞好企業的能力,選擇合格的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等資源增量,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盤活資產,扭虧脫困和增加就業,促進企業加快發展。

  (二)制定轉讓方案

  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企業應當形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在決定或批準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審査轉讓方案。

  企業轉讓方案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三)內部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此外,總經理辦公會應對轉讓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實際可操作性進行詳細討論,并作出結論。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之外的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應依照自身的內部決策程序進行轉讓方案的內部審議。

  轉讓國有產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罝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的內容包括:

  經濟補償或一次性安置費標準、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障關系的接續方式,職工再就業方案等。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安置方案行使“審查同意或否決”通過的方式,采取票決制。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或者職工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二、報批

  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進行批準,不僅是各級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體現,更是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徑。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的企業,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從出資人的角度,履行出資人的義務。

  一般而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批準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若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該轉讓事宜后,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原則上由子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持有者決定,相應的批準程序由所出資企業自行制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說,所出資企業根據權限劃分,按照集團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履行批準職責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審核批復。

  對于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轉讓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時,所出資企業進行完畢內部審議程序后,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一)清產核資

  1.實施清產核資的機構

  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在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批準后,成立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抽調相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的工作。

  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審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2.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一步是賬務清理。

  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基本財務進行全面核對和淸理。

  第二步是資產清查。

  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査實。

  第三步是損益認定。

  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第四步是填寫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制定的《企業清產核資報表》,并依法裝訂成冊,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步是結果申報和資金核實。

  企業經過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基礎工作后清查出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產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六步是賬務處理。

  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資金核實批復文件后,應依據批復文件對企業總公司及出資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在60個工作日內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并抄送企業監亊會。

  第七步是產權界定。

  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進行批準,不僅是各級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體現,更是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徑。

  (二)財務審計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準后,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已經完成的清產核資并確定基準日的基礎上,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審計。審計基準日,由審計機構、委托方根據實際經濟行為發生和審計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共同選定。

  第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內容。資產評估是否合法有效是產權交易的重要前提,也是國家用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吿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一)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轉讓國有產權時,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佔。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2.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我國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的評估機構資質:

  具有省級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

  具有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

  具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分為 A級和B級);

  有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

  具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產資源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

  3.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4.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5.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二)報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經濟行為亊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貴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1、核準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核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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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應當在進行資產評估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亊項: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選擇資產評佔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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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2.備案制

  以下項目適用備案制的資產評估: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具體的備案程序是:

  ⑴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貲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茋匈Y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五、轉讓產權

  企業的國有產權的轉讓途徑為:直接協議轉讓與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一)協議轉讓

  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直接協議轉讓,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直接協議轉讓,應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來說,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幵轉讓

  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國有產權是原則性的做法,而上述直接協議轉讓是例外性的做法。

  在完成內部決策與批準程序,并經過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環節后,符合資格的轉讓方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委托申請。應提交的轉讓申請資料包括:

  1.轉讓委托書

  由轉讓方出具書面委托意向書,表明愿意按照國家有關法令及產權交易機構交易規則的要求進場交易,并承諾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資任。

  2.轉讓方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包括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原件、項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轉讓項目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批準文件,內部決策文件,轉讓方案,清產核資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及職代會審議決議,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和債權金融機構的書面同意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轉讓項目信息披露的相關資料,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產權交易機構在收到轉讓申請資料后的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主體不合法、權屬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資料不完整的轉讓申請,要出具不予受理的審核意見書,闡明理由及補正要求,連同所提供的資料退回申請人。對審核通過的轉讓申請,由產權交易機構正式出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受理登記通知書》。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受讓方,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亊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進行審議。

  (一)拍賣、招標或者協議轉讓的具體適用情形

  如果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受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拍賣的具體操作依據是《拍賣法》,適用情形為:國有產權或標的企業相對簡單,轉讓價格和受讓方的支付能力是主要的成交條件。交易完成時間較短,有利于充分形成市場競價機制。招投標的具體操作依據是《招標投標法》,適用情形為:標的企業情況相對復雜,轉讓價格高低不是唯一因素,對受讓方的條件要經過綜合評定。程序相對復雜,前期準備工作要求高。

  如果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國有產權轉讓雙方應通過洽談、協商,達成協議后,直接簽署轉讓協議。協議轉讓,應由產權交易機構紺織進行。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此協議轉讓是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后,對受讓方征集結果的一種體現,雙方不能采取事前自行確定的協議轉讓方式。草簽的產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轉讓方內部決策程序審議。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轉讓方的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也就是說,內部決策審議是協議轉讓的一個必經程序,草簽的產權轉讓合同要有內部決策程序審議的書面決議才能生效。

  (二)產權轉讓合同的結構和主要條款

  產權轉讓合同應分為首部、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

  首部主要是產權轉讓雙方、其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及其委托的產權經紀代理機構等的基本情況、訂約目的、時間和地點等基本信息。

  正文是轉讓雙方達成一致的主要條款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表明所轉讓產權的歸屬企業、單位以及所轉讓產權渉及轉讓標的企業的資產狀況,如資產總額、債務總額、凈資產、土地狀況、設備狀況等;被轉讓股權名稱,轉讓前各出資方持股狀況、轉讓股權數量及金額,轉讓后各出資方持股狀況。

  2.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職工安置是產權轉讓合同的重要部分,應按照轉讓方案中確定的職工安置方案的有關內容以及受讓方承諾的在合同條款中具體落實的方案。

  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當事人應當按照產權轉讓方案中確定的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在產權轉讓合同中明確規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及清償債權債務的方法,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

  4.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轉讓雙方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轉讓價格、支付時間和方式,但需要注意,《轉讓辦法》作出了強制性的兜底條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I年。

  5.產權交割事項

  明確產權交割的方式、期限、方式、地點,產權轉讓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和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將產權轉讓給受讓人;產權受讓人在交割完成后確定的時間內,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6.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包括法定的稅費分擔和約定的稅費分擔兩部分。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旦發生爭議,雙方解決糾紛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不同情況:

  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產權轉讓機構申請調解;依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一般為:實際履行;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

  違約金和定金罰則不能同時適用。

  9.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產權轉讓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10.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尾部一般是對產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文本效力約定及當事人簽名、簽章及附件。

  (三)或有批準程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取得產權交易憑證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機構對國有產權的轉讓過程進行了審核,有義務在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致意見、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辦理價款結算后,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一)產權交易機構的審核工作

  產權交易機構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前,須就以下問題進行重點審核:

  1.交易雙方的主體資格。

  2.轉讓程序的合規性,即轉讓方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部決策、行為批準、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受讓方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受讓產權,并履行了申請和受讓的手續。

  3.轉讓方式及其實施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是否一致。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估價格的 90% ,如果低90%,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5.產權轉讓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企業將資料提交齊全后,產權交易機構就整個交易過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核認定,提出交易意見,對符合規定的產權轉讓行為出具相應的產權交易憑證或產權交易憑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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