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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權協會市場服務專業分會副會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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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特殊性

日期:2017-02-20/ 來源:華諾信誠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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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以來,國企改革呈現出頂層布局、試點帶動、條(部委)塊(地方)細化的特點,隨著1+N文件體系的日益完善(僅地方性國有企業改革文件已出臺394件)、十項改革試點的確定,標志著國有企業改革也從重設計進入到更重落地的階段。

 

  新一輪國企改革的核心是從管資產到管資本,資本思維、運營視野將替代監管視野下的資產思維,圍繞資本布局、資本安全、資本運作和資本回報四個維度做強做大做優國有企業,而并購重組則是國有企業資本化思維和資本化運營的重要載體和支點。

 

  一、并購重組與國企改革

 

  1、并購重組是國企改革的重要路徑

 

  (1)國資管理體制的1+2+N改革

 

  無論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還是國企改革頂層文件、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文件,以及中央深改組近日通過的《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都明確了國資管理體制向1+2+N的結構轉化,即國資監管機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其他各類國有企業,這必然引發現有國有企業基于上述方向進行重組和轉化,不僅僅隸屬關系的轉化,也包括企業屬性、功能分類等方面的轉化,而轉化的路徑必然包括并購重組。

 

  目前已經有36家省級國資委改組組建了142家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中央層面也確定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作為國資投資公司改革試點,誠通集團則作為國資運營公司的改革試點。

 

  (2)中央企業的改革以并購重組為軸線

 

  中央企業的改革體現出三個突破點:管理層級、央企數量和混合所有制,而這些突破均離不開并購重組。

 

  2016年5月18日,《中央企業深化改革瘦身健體工作方案》提出力爭用三年時間使多數中央企業管理層級控制在3-4層以下,法人單位減少20%左右。并確定國家電網、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等5家企業為管理層級壓減工作的重點企業。

 

  2016年7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完成了11組22家央企重組、組建2家,中央企業從115家調整到102家。

 

  基于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2016年10月確定了混改的“6+1”試點:即東航集團、聯通集團、南方電網、哈電集團、中國核建、中國船舶等中央企業和浙江省。

 

  (3)并購重組是地方國企改革的重要手段

 

  重組整合、資產證券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地方國企改革文件中高度重合的關鍵詞,而且相當數量的省級十三五規劃中也有直接體現,并購重組以及資本市場是實現三個關鍵詞最為重要的途徑。

 

  據報道數據顯示,各地國有企業已經開展了135項的重組整合,中央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的并購重組也是近年來國有資本一直頗為活躍的行為。

 

  2、國企改革的深入離不開并購重組

 

  (1)現代企業制度離不開并購重組

 

  國企改革的首要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通過并購重組不僅僅是資產或資本的整合,也是企業管理要素的整合,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捷徑。

 

  (2)管資本離不開并購重組

 

  從管資產到管資本是國資監管思維和本輪國企改革的戰略性定位變化,管資本無疑是從實物形態的資產層面的監管定位提升到了價值形態和產權層面的資本屬性的關注,資本流動、變動、擴張的天然屬性決定了并購重組是資本活躍的重要形式。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離不開并購重組

 

  在管資產思維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更多關注的是經營績效和交易價格的提升,而在資本層面,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將更多通過資本市場的資本運營、資本運作以及各種資產證券化等途徑加以實現,而并購重組是資本運作、資本運營和資產證券化的常態工具。

 

  二、路徑特殊性

 

  通常意義上的并購重組路徑,包括了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資產并購、增資、合并、分立、非對稱減資、破產重整等,而國有企業的并購重組除了適用前述各種路徑的法律規范外,通常還會交叉或者綜合適用各種專門性的法律文件或者政策性文件,從而體現出了路徑的特殊性。

 

  1、國企對外投資

 

  一般企業的并購重組也可以通過對外投資而實現,如收購股權、新設公司等,但國有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概念及內涵與《公司法》第15、16條的規定并不相同:

 

  (1)主體包括了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

 

  《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河南省、鄭州市的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監管規定,對于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界定均包括所屬各級子企業。

 

  (2)投資行為包括了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

 

  2、國有資產交易

 

  國有企業作為并購重組目標時,就構成了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國有資產交易的專門規范途徑最早是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2003年聯合發布的3號令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系列操作性文件(如《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關于企業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程》等),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規范體系和交易流程。

 

  201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32號令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進行了最為完整和系統的規范,主要亮點包括:

 

  (1)明確將產權轉讓、增資和重大資產轉讓三種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增資在此前的地方性監管文件中是“參照”交易監管,《辦法》則正式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規定了完善的監管和操作程序。

 

  (2)對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全資企業兩個概念首次進行了界定并納入監管對象。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概念,并引入了國有全資企業的概念,從而避免了此前對國有資產交易主體和對象監管范圍的爭議。

 

  (3)對股東多元情況下的審批主體和權限進行了規定,明確持股最大的國有股東履行相關程序,持股相同的則協商確定。

 

  (4)協議轉讓限定在兩種情形。

 

  《辦法》借鑒國資委、財政部306號文《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協議轉讓的范圍限定為兩種情形: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5)明確規定公開交易及非公開交易計價方式和款項支付,防范權力尋租。

 

  公開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協議轉讓的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以下情形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3、國企改制

 

  《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頒布之前,國企改制主要是指國有企業轉為非國有企業的“國進民退”,并且以國有產權處置(經濟要素)和國有職工身份置換(政治要素)為兩大核心,建立起了完備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體系。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9條將企業改制界定為三種情形: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第40、41、42條則規定了企業改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4、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執行。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作為劃入方或者劃出方。

 

  可以看出,企業產權和資產的無償劃轉是國有企業的一項特權,也是國有企業實現重組的特有路徑。

 

  無償劃轉起源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國資工字〔1990〕第17號)和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第301號)。先行的法律依據為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

 

  三、程序特殊

 

  基于國資監管要求,國有企業并購重組具有程序上的特殊性,具體包括決策、實施和監管三大環節。

 

  (一)決策程序特殊

 

  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程序特殊包括一般性特殊程序和專門性特殊程序。

 

  1、一般性特殊程序

 

  作為國有企業,在實施任何的并購重組時都會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具體包括:

 

  (1)三重一大程序

 

  “三重一大”是指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的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應由集體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改革文件明確要求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并要求黨組織成員與公司治理機關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需要事先征求黨組織意見。

 

  (3)報批報備

 

  對于一級國有企業而言,除了國資監管機構外,通常還會存在業務主管部門,并購重組作為企業重大事項,通常會涉及到國資監管機構的批準(如改制或者國有資產交易),而業務主管部門也會通過文件對某些重大事項要求報備。對于一級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而言,中央改革文件也要求一級企業建立對子企業的管控體系,除了公司法意義上公司治理層面的管控外,也會針對特定事項要求報備。

 

  2、專門性特殊程序

 

  針對具體的并購重組活動,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專門決策程序,包括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交易、對外投資、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等,都已經形成了完善的決策流程和監管要求。

 

  (二)實施程序特殊性

 

  國有企業并購重組在具體實施上也存在特殊性要求,如清產核資、審計、評估、盡職調查等,違反這些特殊性要求就會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黨政紀責任。

 

  (三)監管程序特殊性

 

  國有企業并購存在特殊的監管程序,主要體現在:

 

  1、管理監管

 

  國資監管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規范體系,尤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文)和《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文)全面、科學、可量化建立了國資監管對象的終身責任體系。

 

  2、特殊的監事會制度

 

  國務院283號令《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所確立的監事會制度不同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國資監管體系組成部分。

 

  3、完善的審計監督

 

  國辦發(2015)79號文確立了完整的審計體系,厘清了政府審計、出資人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搭建了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跟蹤審計等全覆蓋的審計制度。日前,中央深改組又通過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圍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境外投資以及企業領導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到應審盡審、有審必嚴。

 

  4、紀檢監察監督

 

  黨管企業、黨管干部是中央改革文件定下的基調,除了一般性要求,中央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還專門通過了《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有企業并購重組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監察機構的監督不言而喻。

 

  (文章摘自2017年2月16日《文豐律師》作者:王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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