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廣大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國有科技型企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掇k法》出臺以來,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各單位高度重視,認真部署,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時也反映了一些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為便于各單位深入理解政策內涵,引導、鼓勵企業開展激勵工作,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就《辦法》執行中企業適用條件、激勵對象要求、激勵實施條件、激勵方案管理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企業適用條件
1.如何界定轉制院所企業?
答:轉制院所企業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如何界定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答:包括兩類情況,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資的科技企業;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其獨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科技企業。
4.如何界定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答:科技服務機構的主要業務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規定的范疇,包括研究開發及其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等,并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部門認定。
5.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答: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資格,不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不能依據《辦法》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在符合《辦法》規定的實施條件基礎上,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6.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否可以根據《辦法》實施股權或分紅激勵?
答:《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尚未實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施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激勵政策,但不能實施股權激勵政策。
7.納入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的單位,是否可開展股權激勵?
答:符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與《辦法》股權激勵政策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自主擇一實施,不可以同時開展。主要考慮,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政策實質是允許員工購買企業股權,與《辦法》股權激勵的標的來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業股權。因此,企業可按照自身發展要求和發展戰略,實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時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和股權激勵,避免重復激勵。
8.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是否可以實施股權或分紅激勵?
答: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俗稱“新三板”�!掇k法》的適用對象為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含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
9.非國有企業激勵政策如何執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 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