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如何理解項目收益分紅的“約定”條款?
答:《辦法》項目收益分紅激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關規定一致。國有科技型企業有規定或與重要技術人員有約定的,按規定或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辦法》第二十三條執行。
27.在實施崗位分紅激勵時,如何準確把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關于“崗位”的要求?
答:崗位分紅是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按照崗位在科技成果產業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確定分紅標準,因崗而獎。企業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調整后,自離崗當年起,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以前年度已獲得的崗位分紅不再退還。
28.如何理解崗位分紅實施中的財務指標要求?
答: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崗位分紅,除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企業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10%以上,且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舉例說明如下:在滿足《辦法》前置條件基礎上,假設A企業2017年度實施崗位分紅,2014-2016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分別為100萬元、120萬元、140萬元,且2014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為1000萬元,201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160萬元。由于36%〔(100+120+140)/1000〕>10%,且160>0,故A企業達到實施崗位分紅的財務指標要求。
29.如何理解“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2/3”,薪酬基數如何計算?
答: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2/3。這里的薪酬總額不包括激勵對象獲得的年度崗位分紅所得。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激勵對象的年薪酬總額為60萬元,則年度崗位分紅最多不超過60萬元*2/3=40萬元。
30.在實施崗位分紅激勵過程中,某一年度未達到年度考核要求,是否可以當年暫停分紅激勵,待下一年度達到考核要求后繼續實施?
答: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業績未達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應當終止激勵方案的實施,該崗位分紅激勵方案同時終止,以前年度已經發放的崗位分紅無需退回。下一年度即使企業達到考核要求,也不可以重新啟動原崗位分紅激勵,而應重新申報新的崗位分紅激勵方案。
企業業績達到年度考核要求、某些激勵對象未達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則企業崗位分紅激勵方案仍有效,整體激勵方案仍可實施,達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激勵對象可依規獲得崗位分紅,未達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個人,則應按約定的條款扣減、暫緩或停止其分紅激勵。
31.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如,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應當按照具體項目實施財務管理、獨立核算,反映具體項目收益分紅情況。又如,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四、激勵方案管理
32.企業實施激勵的具體流程是?
答: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或分紅激勵的流程如下圖:
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即總經理班子或者董事會)負責擬訂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并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 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