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是否可以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對本企業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答: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激勵,應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對本企業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19.股權出售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答: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實施股權出售,應按不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出售不需要進場交易。
20.如何理解實施股權獎勵需“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20%以上”?
答: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是指激勵方案制定上年末賬面凈資產相對于近3年首年初賬面凈資產的增加值,不包括財政及企業股東以各種方式投資或補助形成的凈資產和已經向股東分配的利潤”,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凈資產總額。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A企業2017年度計劃實施股權獎勵,2014-2016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分別為60萬元、70萬元、80萬元,2014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為1000萬元。凈資產增值情況為:210(60+70+80)>200(1000*20%),故A企業達到實施股權獎勵的財務指標要求。
21.獲得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答: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不包括財政及企業股東以各種方式投資或補助形成的凈資產和已經向股東分配的利潤”。即國有企業獲得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不影響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但在具體計算“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有關財務指標時,要扣除企業獲得的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即計算采用的指標必須是企業通過自身經營發展實現盈利。
22.股權期權的行權日期有何硬性要求?
答:股權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權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即行權限制期)不得少于1年,股權期權行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流程如下:
23.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涉及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和20%的稅率一次性繳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征稅政策維持不變,繳稅期限由6個月放寬至12個月。
24.如何理解第十九條“以實際出資額對應的股權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答:激勵對象應以實際出資額對應的股權參與企業利潤分配,不能按應獲得的股權期權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即分期繳納未出資部分不能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激勵對象A獲得1%的股權期權激勵,并分期繳納出資額;本期利潤分配總額為100萬元;在激勵確定的時點,A共繳納總出資額的20%。則A應按照應獲得的激勵股權的20%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獲得100萬元*1%*20%=2000元。
25.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條中“激勵對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激勵股權”?
答:激勵對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勵股權;也可以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采用間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勵股權。需要注意的是,間接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或發生關聯交易。如下圖所示: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 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