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6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畢井泉
2016年6月6日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審評,并決定是否準予注冊的活動。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嚴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的受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的審評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現場核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注冊相關的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注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對出廠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實施逐批檢驗。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嬰幼兒 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