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中的商業秘密進行標注并注明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拒絕現場核查或者抽樣檢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批準其產品配方注冊申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一)企業申請注銷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四)注冊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注冊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樣品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予以撤銷,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變更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申請人變更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嬰幼兒 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