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補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應當標注原批準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五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注冊證書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申請書;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產品配方變更等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等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進行核實,并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申請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后的申請人申請變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接到審評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注冊證書發證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為準,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保持不變;不予變更注冊的,作出不予變更注冊決定。
第二十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延續注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三)企業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情況;
(四)企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五)產品營養、安全方面的跟蹤評價情況;
(六)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延續注冊意見書;
(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
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延續注冊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或者不予延續注冊的決定。準予延續注冊的,向申請人換發注冊證書,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不予延續注冊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注冊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
(二)申請人在產品配方注冊后5年內未按照注冊配方組織生產的;
(三)企業未能保持注冊時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的程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嬰幼兒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相關規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嬰幼兒 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