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現場核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第十五條 審評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樣檢驗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對境外生產企業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工作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審評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第十八條 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間內。逾期未補正的,按申請人不再提供補正材料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受理機構應當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或者不予注冊決定。
第二十一條 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技術審評和注冊決定的期限內。審評時間不計算在注冊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
(三)注冊號、批準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產工藝;
(五)產品配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有效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因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原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嬰幼兒 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