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在許多并購重組交易中,除了適用一般的交易規則,還常常被附加特定的要求或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這些“特殊性”的正當依據來源于對某種利益或交易目的的特別考量或保護。
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程序。
前者是證券監管部門針對上市公司作為交易主體一方參與重大資產重組設置的特有交易程序;后者則是以國資委為代表的國資監管系統為國有資產轉讓制定的專門規則(國有資產交易以進場交易為原則)。
兩類立法主體,兩種視角,兩種程序規則,都是自成體系并可以形成閉環的。在一般情況下,兩種規則各自獨立運行,互不干涉。但在諸如上市公司針對國有股權發起收購程序等情況下,兩種規則的應用可能產生銜接、競合等問題。
這種狀態是由于針對同一交易從不同角度施加不同規則造成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銜接或競合不會產生規則的選擇或適用問題,兩類規則得以被兼顧和同時得到執行;但在另一些情況下,這些規則可能會形成適用上的困難甚至沖突問題。
在該種情況下,于立法或價值取舍層面將產生如何進行利益衡平或取舍的問題,在技術角度則是相關規則的協調與適用問題,此時可以類比為一個小的“沖突法”規則。在此方面比較典型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國資委制定的《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針對國有股東或潛在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購買或置換資產并同時導致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情形,該《通知》將國有資產交易規則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序進行了融合,并實際上排除了進場交易在此種情況下的適用。
但是,由于立法源頭上就無法做到邏輯劃分的嚴密與協調,這些“沖突法”或變通性規定也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情況。其中典型的如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非股權)收購國有股權(涉及進場交易)并同時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沖突法”規則,重大資產重組與國資進場交易原則上仍要考慮使用各自的規定和程序,此時就可能產生規則的銜接或競合等問題,進而給整體交易造成一定的影響。在本文中,我們將以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進場購買國有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這種情況進行分析和討論。
同時必須說明的是,雖然我們建立了明確的國資進場交易規則,但在實務中,筆者所見聞的往往是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此判斷或有以偏概全或目光短淺之嫌?!),潛在的受讓方往往已經確定,或各方已基本完成前期準備工作,此時的相關進場交易程序則不免成為“皇帝的新裝”式的過場,或充當免責的儀式。對這一“深刻”命題的討論不是本文的重點,我們的視角是放在兩種程序本身的設計上,著眼于實踐中可能面對的兩種程序的銜接與適用問題。而這也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本文標題所作比喻的背景和條件。
二、兩類規則在競合中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下稱“重組程序”)與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程序(下稱“國資進場交易程序”)是在不同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上進行構建的,擬實現的目的有別,規范的視角與預設的“情境”也存在差異。
1、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一場馬拉松式的私密會晤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現金購買)基本流程和工作概覽
注:1、由于要按照要求完成文件制作和披露核查工作,上市公司停牌期一般要持續3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2、股東大會一般在董事會決議后6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是重大資產重組交易的最終決策機關(內部)。
2、 國資進場交易程序—一宗快節奏的公開售賣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