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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8-10
在《公司法》層面,若股東想要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轉讓方在履行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就完成了股權轉讓的全部程序,那么對于企業中的國有股權轉讓,法律有什么不一樣規定嗎?
以我們在實踐中遇到的情況為例:A公司為某國有上市公司,其全資子公司 B同其他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 C公司,若B想要轉讓其在C公司的股權,是否必須到產權交易場所掛牌交易呢?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第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那如何界定企業國有資產呢?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從該條可以看出,國家對企業出資形成的股權,當然地屬于企業國有資產。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范圍是什么呢?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如何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屬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呢?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給出了依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故在國有上市公司A的全資子公司B轉讓其出資設立公司C的股權的情況下,要看該國有上市公司是否屬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若屬于,則應該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程序到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若不屬于,則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也就是說在涉及重要行業、關鍵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產權轉讓或同一國家出資企業或同一國有控股或控制企業內部實行重整整合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同為國家實際控制企業能夠實際控制的全資子企業時,則不需要到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意欲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這也是上述國有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不需要進場公開交易的原因。
來源:四川智庫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