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是繼《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發布十余年之后,進一步增加并明確了國有資產定義、交易范圍、交易程序、法律責任等國有資產交易和監管之內容。企業增資32號令
但就《辦法》具體條文之適用來講,筆者認為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值得商榷并有待及時補充完善:
1.涉及約定控制權的企業產權轉讓如何規范?
《辦法》第4條明確了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包括“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國有企業增資擴股流程
該項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值得商榷:1)“實際支配權”公司法律沒有明確定義,《辦法》也沒有明確界定,實踐中基于認識不一致必將導致爭議糾紛等交易風險;2)通過約定獲得所謂企業實際支配權,屬于企業經營管理層面,而非產權層面的實際控制權。涉及公司治理的約定是企業股東各方根據市場及經營發展需要而不斷變化調整的,應該給予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即便是需要納入國資管理規范,那么涉及該等約定的變化該如何規范也是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否則形同虛設;3)《辦法》規定國有股權比例未超過50%通過約定具有“實際支配權”的企業作為國企管理,那么按照該項規定的邏輯,國有股權比例超過50%(包括優先股等)但通過約定沒有“實際支配權”的企業是否不應該作為國企管理,否則如何體現公平?4)此外,還有涉及融資租賃等業務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也應當加以區別規范,以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國有控股企業外延解釋擴大,無疑也會給非國有投資主體權益造成一定影響,如何實現對國有資產維護有度并避免該等影響同樣是需要我們研究的問題。 國有企業增資擴股程序
2.協議增資、減資的法律規避問題?
《辦法》第45、46條規定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特別是第46條規定,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這無疑將成為規避國有產權公開交易的途徑,即通過先借款給國有企業再轉股或原股東非同比例增資等方式實現非公開化操作,不乏存在“表面公平交易”,實質是規避政策的內幕交易行為之情形。
此外,《辦法》對通過減資實現國有產權在減少或退出沒作規定,這也是可規避國有產權公開交易途徑之一。
3.如何解決因交易周期長、市場變化大的交易風險問題?
《辦法》第13條規定,產權轉讓正式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第23條規定,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第39條規定,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按照《辦法》就信息披露時間至少40個工作日,比拍賣公告時間還長,以此推算,一個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正常辦理手續時間至少3個月(涉及審批、信息披露、交易合同簽署、產權交割、工商變更等),事實上信息披露時間長短與購買人就多少并不完全成正比。如此長的交易周期,既不能充分體現交易價格的公允穩定,又不利于出讓方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同時,無疑也會對產權受讓方造成額外的交易風險。
我國國有產權場內交易已經實施了十余年,并已形成了完善的、高效的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因此產權交易信息的公告時間完全可以大大縮短,筆者認為規定不少于10個工作日為宜,既保證產權交易公開透明,同時企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作相應調整。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32號令 國企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 國資監管 產權交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