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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3
導語:《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條款總數增加28條,條數增幅達70%之多。資深國有資產交易顧問李曉芳帶你快速了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的最新核心規定。
作者簡介:李曉芳,北京華諾信誠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個人會員,中國人民大學EMBA,自2005年開始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咨詢顧問服務,是資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顧問。
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這項經國務院同意公布施行的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67條,對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與2003年12月31日公布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共六章39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相比,條數增加了28條,條數增幅達70%之多,其中不少規定對于企業國有資產的交易監督管理及操作實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勢必將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的項目策劃、方案建議、實施輔導和交易協助產生重大的影響。
北京華諾信誠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李曉芳認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核心規定如下:
第一 明確將三類國有資產交易列入行為監管范疇
此前,《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已將中央企業的資產轉讓行為列為行為監管范疇。本次32號令正式將增資擴股行為納入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行為范圍,從而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產權轉讓、增資擴股和資產轉讓等三種基本行為統一到一個監管辦法框架下,實現了集成管理。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稱為企業產權轉讓。關于企業產權轉讓,32號令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辦法也明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稱為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關于企業增資,32號令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增資行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稱為企業資產轉讓。關于企業資產轉讓,32號令明確,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第二 明確了將三類企業列入監管對象范疇
3號令對企業國有產權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但在實務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法律政策規定模糊,容易造成監管盲區。
為此,32號令第四條明確指出了:“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