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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21-02-19
本文主要針對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員工持股的持股比例和預留股權進行說明。
員工持股的持股比例問題
(一)員工持股比例要求是多少?為什么呢?
133號文件明確提出,“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該規定明確了兩大方面的上限要求。
整體總量要求上限為30%。為什么不是更多呢?
這與本輪員工持股的基本導向要求有關,即國企員工持股重在讓員工共享改革成長紅利,共擔改革發展風險,更多是考慮員工收益權的問題,而不是參與治理權。
由此,一旦持股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就形成了一票否決的權利。
按照同股同權的相關規定,直接涉及到對未來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容易造成管理層控股的可能性,尤其是股權比較分散的情況下。
國企員工持股活力調動是關鍵,而不是強調參與治理或治理平衡的問題。
單一員工持股比例要求上限為1%。
設置比較低的單人股權比例限制,其出發點與持股總量控制的導向基本一致。
(二)限制條件下如何確定具體的持股比例呢?
員工持股在整體總量比例和單一員工比例限制規定下,如何確定具體混改對象企業的比例?
其實在133號文件中已有說明,“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和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
與企業規模相關。
一般情況下,規模越大,總量和單一對象比例普遍會低。
客觀上,一是企業規模大,持股成本相對較高,持股壓力大,實施難度大;二是企業規模大,快速成長的比例相對小,企業投入回報水平總體上相對會低,持股的吸引力會降低。
與行業特點相關。
一般情況下,人力、技術驅動的產業特點更適合員工持股,因其成長發展與企業管理層、核心骨干、核心技術人員的相關性更大,通過該部分人員的持股確能達到激勵的效果,并促進企業的成長,持股比例適宜大一點。
而投資、資產、政策等驅動型的產業,與企業管理層或核心骨干的相關性有,但并不突出,即使實施員工持股,對于促進企業成長的影響有限,持股比例適應小一點。
與行業發展階段相關。
一般情況下,成長階段企業,從成長潛力空間、成長形成的投資回報水平來看,普遍具有吸引力,并與管理層、核心骨干的相關性較好,持股比例適宜大一點。
相反,成熟型企業,無論從成長速度和回報水平相對會低些,持股比例適宜小一點。
針對單一對象的持股比例,在總量比例確定基礎上,更多與管理層或崗位本身的價值貢獻相關。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員工持股更多是考慮未來成長的價值貢獻度,在確定單一對象時要尤其關注,而不是僅考慮歷史貢獻。
那么,未來的潛力貢獻與什么因素相關呢?
根據經驗,主要從基本的素質因素考慮評價,如學歷水平、職稱水平、專業等級等。
員工持股的預留股權問題
133號文件明確提出,“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也就是說,以133號文件為依據實施員工持股是可以預留股權。
在此需要提示的是,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激勵是不允許預留的。
133號文件允許預留的話,那么預留多少、如何預留、預留如何流轉定價的問題就需要解決。
(一)預留股權比例考慮什么因素設置?
1、什么情況下需要預留?
133號文件員工持股可以預留股權,但不一定非要預留。
設置預留一般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短期內預期成長會較快,需要較多引入新的中高端人才;二是企業管理層面臨短期內較大幅度的變更,尤其是增補的情況。
需要強調的是,“短期”二字。
一方面主要解決由于每次推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在審核審批方面需要較長的流程,若短期內有新增或需要補充激勵的人員或崗位,為效率考慮,預留是好的選擇;
二是預留主要是解決短期員工持股對象增加問題,若周期過長,涉及到企業成長面臨的估值水平變化大等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我們認為并不適合預留,更可取的方式應該是重新啟動新一輪的員工持股計劃。
2、預留比例設置的問題?
預留股權作為一種預案性的措施,客觀上,建議比例不宜過大。
尤其是相對當期持股的比例,建議預留股權比例至少不應該比當期持股比例大。
(二)什么方式實現預留股權?
有關預留股權的持股方式,在133號文件中并未明確提出要求。
預留股權一定會涉及代持的問題,主要包括自然人代持、機構代持或新引入的外部投資者代持等,原則上應該在保障國有資本不流失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
那么,各種方式有何差異?哪種更好呢?
自然人代持。
一般由公司參與員工持股的管理層代持,操作相對簡單,后期流轉決策相對方便。
但不足的是代持管理層的資金壓力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而且,由于管理層的變更相對機構而言,更容易發生,涉及后期流轉的操作可能會更多。
機構代持。
這里說的機構代持,主要是指專門作為代持方為國企員工持股解決預留股權的問題。
機構代持可以解決了預留的問題,同時,還可以作為股權池為員工持股流轉提供便利。
但不足的是,專門代持的機構目前并不普遍,尋找并不便利;而且,代持機構為風險考慮,一般會以固定收益的代持為條件,而由此產生,固定收益多出部分的分配或不足部分的補足需要有承擔主體,需要明確。
該主體的確定需要協商,一般為員工持股平臺。
新引進投資人代持。
這也是一種方式,但為避免后期流轉的問題,該代持主體一般為非公資本為主。
否則,國有資本再流轉時同樣可能面臨更多的審核審批手續。
該類主體一般在代期間直接以代持的股權享受期間收益、承擔期間風險。
從上述三種代掛預留股權的方式看,第三種和第二種更為合適,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建議優先選擇。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以認繳的方式來實現預留股權的處理。
該種方式可能存在的問題會更多。
一是由于存在認繳的部分,在實際分紅或權益分配過程中,由于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不對應,權益計算處理的復雜度會大幅提升;
二是由于認繳期間企業估值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化,造成認繳部分面臨長期無法實繳到位的情況,由此,可能涉及減資問題,遺留問題較多;
三是超出企業資產評估有效期的,認繳處理,一定需要重新評估定價,由于涉及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更多股東權益問題,審核審批操作的復雜性會較大。
由此,并不建議該種方式實施。
(三)預留股權如何流轉定價呢?
預留股權的流轉定價是在預留股權設計時一定需要明確的,流轉的方式和定價與預留股權的代持方式有很大的關系。
簡要說明如下:
1、預留股權流轉的周期、節奏必須明確。
即多長周期完成預留股權的分配;分期分配情況下,每期分配多少比例;無法按計劃完成預留股權分配情況下,如何處理等,都必須的明確的規定或設計。
2、流轉價格的確定。
針對代持方在代持期間同股同權享受期間收益、承擔期間風險情況下,流轉時,一般以專項的企業評估值為基準進行價格確定,但代持方為新引進的非公第三方時,結合其自身收益及激勵管理層的需要,可以協商確定;
針對代持方在代持期間以固定收益為準的情況,一般也以專項的企業評估值為基準確定價格,但結算時需要考慮將固定收益與實際權益變化的差額部分進行分配考慮,基本原則是誰享受收益、誰承擔風險。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鑒于企業估值變化導致在處理預留股權時需要進行專項評估,由此,在分配預留股權時建議集中處理為主,而不是分散處理,否則會導致較大的流轉成本和管理成本。
員工持股股權比例的設計與預留最終是解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問題,整體上要把握基本原則:權益與風險的對等。
來源:【混改風云】
作者:張利國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