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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21-09-15
國企改革實施員工持股的主要目的是,可以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讓員工與企業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激發員工動能,提高企業自身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促進建立市場化管理機制,提升運行效率;有利于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優化配置。
對于非上市的國有背景公司而言,開展員工持股有兩條基本路徑可供選擇。
其一是遵循《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的相關規定開展員工持股,其二則是依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4號文”)及其配套制度的相關規定實施股權激勵。
由于同屬于股權類中長期激勵,除鎖定期、流轉價格等方面稍有不同,在股權流轉方面操作基本相同,下文對員工持股的股權流轉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的梳理主要圍繞“133號文”展開。
股權流轉基本原則
133號文在基本原則中強調了“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
體現員工持股應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
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和退出機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這也是員工持股進行股權流轉操作的基本原則,我們把它更具體表述為“以崗定股,股隨崗變”。
以崗定股:即以崗位劃定或調整優化持股的關鍵崗位和持股數量。
股隨崗變:即持股崗位人員發生變動時,包括離職、退休、調動等情況,股權需要退出或轉讓。
股權流轉實操要點
員工持股股權流轉的六大實操要點,分別是鎖定期、窗口期、認購機制、退出機制、流轉價格及特殊流轉規定。
鎖定期
依據133號文,員工取得股權以完成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入股并工商變更日算起,持股員工鎖定期為36個月。
(依據4號文,員工取得股權以完成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入股并工商變更日算起,持股員工鎖定期為60個月。)
鎖定期內持股員工原則上不得退出、不得轉讓、捐贈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鎖定期間如發生特殊情形的,其退出轉讓退出由員工持股委員會按照特殊情況決議執行。
窗口期
明確員工持股流轉的交易時間,便于集中進行股權流動管理,包括期間新認購、退出、轉讓等操作,一般地:
員工持股平臺約定股權份額調整周期為一年;
窗口期為審計報告確認后的一個月,股權認購或轉讓事項將在窗口期內集中安排進行。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按照本周期內股權調整需求組織股權調整,統一安排股權認購、轉讓或增購事宜。
認購機制
初次認購:根據公司員工持股方案,公司經營層、核心管理層及骨干員工依據對應崗位的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股權。
期間新人員認購:根據所在崗位符合員工持股認購股權要求的,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未持股人員的認購權條件和認購流程等內容。
經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決議,可在窗口期認購股權。
期間股權來源:預留股權、退出的股權、增資等情況。
退出機制
持股員工在平臺存續期內因辭職、辭退、解聘、調離、退休、死亡、合同期滿未獲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下一次窗口期將所持股份進行轉讓并退出。
擬轉讓或退出員工應在每次窗口期前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提出份額轉讓申請,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情況下納入下一次調整計劃。
退回部分股權的處理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決議處理。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應明確實際支付退出資金的機制。
流轉價格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應在股權管理方案中明確股權流轉的定價機制。
如退出價格認購價格、退出價格,以及伴隨的期間費用處理機制等。
針對強制退出、正常退出、預留股權等情況應該有相對應的流轉價格規定。
133號文對于員工持股流轉價格有明確限制規定“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4號文對于股權激勵流轉價格也有相應限制規定“(一)因本人提出離職或者個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股權應當在半年內全部退回企業,其個人出資部分由企業按上一年度審計后凈資產計算退還本人。(二)因公調離本企業的,取得的股權應當在半年內全部退回企業,其個人出資部分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審計后凈資產計算與實際出資成本孰高的原則返還本人。”
特殊流轉規定
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的股權流轉,應該在股權管理方案中明確。
例如,特殊人員股份轉讓規定: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管每年轉讓不得高于25%;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能轉讓其所持股份;離任后其所持股權由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處理;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等等。特殊股權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
除此之外,133號文還明確“員工持股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在設計實施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階段,大家關注的焦點更多是選擇什么模式、哪些人參與、如何分配持股比例、如何定價、如何交易等內容。
當然,也會關心如何通過平臺持股,明確退出機制等等。
但有一個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重要問題,即當持股員工進退出企業過程中,持股員工所持股權轉讓數量與合格員工受讓數量不平衡情況下如何合理高效配置解決呢?
一、為什么需要進行股權池設計?
在說明該問題前,我們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前提,即除特別約定外,在職持股員工在上市前不允許退出所持股權,股權流轉主要在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非公有資本股東的,以及國有股東間進行內部轉讓。
設置股權池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具體如下:
1、員工持股進退流轉不平衡是常態。
按照133號文和4號文的政策要求,持股員工在退出企業時需要將所持股權轉讓退出。
在這種情況下,退出股權就需要有受讓方。
一般情況下,為保持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的連續性,首先會考慮將符合條件的員工作為第一受讓方。
但事實上,并非退出的股權與合格員工能夠或需要受讓的股權正好對等一致。
尤其是,當退出股權多于合格員工能夠或需要受讓的股權時,就面臨多出部分股權處理。
若轉讓給第三方股東或國有股東時,會導致股權比例越來越小。
而且,有新的合格員工需要增補到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計劃時,出現無股權可配置的問題。
由此,建立股權池能夠比較合理有效的解決該問題。
2、上市退出渠道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有些企業可能認為,進退出股權不平衡的問題不是什么重點問題。
公司很快會推動上市工作,員工所持股權也會在鎖定期后可以自由流動,設計股權池意義不大。
但需要說明的是,上市預期對于多數企業而言都是好的,也符合國有資本證券化的政策導向,但畢竟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順利完成上市公司,或短期內能夠完成上市公司。
鑒于此,也仍有必要對于股權流轉的不平衡的問題進行解決,考慮股權池的設置問題。
3、國有股東作為受讓方退易出難。
根據133號和4號文件政策規定,員工所持股權是可以返回或退回給國有股東的。但需要大家關注的問題:
一是國有股東為受讓方時,退出價格要求;
二是國有股東受讓后,再激勵的股權來源問題。
(1)國有股東為受讓方時,退出價格要求
有關員工所持股權轉讓給國有股東的政策要求為:133號文件中規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4號文件中規定,“(一)因本人提出離職或者個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股權應當在半年內全部退回企業,其個人出資部分由企業按上一年度審計后凈資產計算退還本人。(二)因公調離本企業的,取得的股權應當在半年內全部退回企業,其個人出資部分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審計后凈資產計算與實際出資成本孰高的原則返還本人。”
從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股權轉讓給國有股東時,轉讓價格基本以當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水平確定。
由此,對于退出員工而言,若入股價格以收益法確定的評估值為基準時,可能面臨較大的價格縮水問題,尤其是對于鎖定期結束后的退出情況。
(2)國有股東受讓后,再激勵的股權來源問題。
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員工所持股權退回國有股東還是比較暢通的。
但一旦退回國有股東后,需要針對新進滿足條件的員工進行持股或股權激勵時,會面臨股權來源不足的問題。
若重新增加股權來源時,需要重新進行新的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計劃,重新進行審核審批程序等,面臨更多復雜的問題。
綜上,為解決股權流轉不平衡、上市預期不確定、國有股東退易出難的問題,大家在推動實施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時需要考慮股權池的設置問題。
二、股權池如何設計和管理?
進行持股平臺股權池的設置時,重點需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誰來出資承擔?二是期間收益如何處理?三是如何退出?
1、誰來出資承擔股權池建設
在選擇出資主體時,需要出資壓力、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結合實踐情況,我們認為可以有以下四個主體供思考選擇:
(1)基金公司
實施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可協議選擇所在集團內外的基金類公司作為股權池出資方。
若是所在集團內或參與實施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股權多元化的基金公司更為便利。
(2)員工持股平臺
若員工持股平臺作為股權池出資方時,一是需要在首期出資時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股權池初始資金;二是當資金不足時,需要提前約定持股平臺合伙人同比例出資義務或要求。
(3)高管層代表
鑒于出資壓力,以高管層代表作為股權池出資時,一般適用于公司規模或估值水平不高的情況,或小微型企業為主。
(4)非公有股東
以非公有股東,尤其參與實施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股權多元化改革的非公司股東,協議方式明確出資設立股權池。
結合出資壓力、風險承擔能力、穩定性等情況,基金公司作為股權池出資方優勢更為明顯。
2、期間收益如何處理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股權池出資主體,鑒于資金成本問題,都需要明確出資資金的收益分享問題。一般有兩種收益分配方式可選擇:
一是固定費率。與出資方約定占用資金時以固定回報的方式解決。該方式下出現的股權對應的實際分紅收益差額需要明確處理分配方式。
二是同股同收益。與出資方約定按期間所持股權對應計算股權分紅。該方式更能體現收益共享與風險共擔的平衡。
具體選擇那種方式都需要與出資方式提前進行約定,并以協議的方式明確權利和義務。
3、如何退出?
股權池出資方相當于以代持的方式持有流轉股權。
作為代持方,同樣面臨退出的問題。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供選擇參考:
一是視同員工持股并相同方式退出。
即以上市流轉或其他約定退出條件,與員工持股一樣的方式進行退出。
適用于非公資本、持股平臺、高管代表作為代持方時的情況。
二是約定周期。
即約定作為股權池的期間,期滿后約定退出價格、退出方式等。
一般適用于基金公司作為代持方的情況。
綜上所述,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設置股權池是確有必要的,而在設計實施過程中需要關注出資方選擇、收益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進行約定。
實施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需要解決當期方案落地問題,更需要提前設計解決長期的股權流轉管理問題,做到未雨綢繆,不給未來留問題。
來源:微信公眾號“國資企業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