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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20-09-18
擬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公司間接持股、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三種,示意圖如下: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對象、價格、數量、稅收等問題,本文主要討論不同持股方式的稅收及其優缺點,以供參考。
一、員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如果長期持股,在限售期內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0%,解禁后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5%。
2、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3、員工直接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員工直接持股時:
(1) 限售股轉讓稅率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長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內分紅個人所得稅率10%,解禁后個人所得稅率5%。
二、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公司轉讓限售股時,公司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稅率為1-(1-25%)(1-20%)=40%。如合理避稅,稅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轉讓金額都比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實際稅負比較困難。
(2)股息紅利所得稅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員工持股平臺公司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員工持股平臺公司分紅時,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關于營業稅
(1) 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公司不屬于個人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稅目是金融保險業,稅率5%。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3、公司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自然人通過公司間接持股時:
(1)公司轉讓限售股的稅率:首先,股權轉讓時,公司繳納5%的營業稅,按營業稅附加稅13%的比例,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公司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后,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自然人通過公司轉讓限售股最終承擔的稅率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紅時,員工持股平臺公司向員工股東分紅的所得稅稅負為20%。
實踐中,公司可以通過一些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實際稅負。但限售股轉讓金額一般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轉讓的實際稅負難度較大。
三、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方式的稅收
1、合伙企業特點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2007),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如下:
由于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控制合伙企業,因此成為國內股權投資基金和員工持股企業常見的組織形式。在員工持股合伙企業中,通常由擬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擔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員工擔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員工持股平臺常見的形式,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如下:
下面討論員工持股合伙企業的稅收問題。
2、自然人作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 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按此規定,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部分地區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稅率為20%,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稅率為5%~35%超額累進稅率。《上海市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滬金融辦通【2008】3號》同時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深圳:相關政策與上海類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稅率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的所得稅率為20%。《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制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并未對享受稅收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提出約束條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稅率為20%。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并未對享受稅收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提出約束條件。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所得稅率為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號)規定,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青島高新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稅率為20%。《青島高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暫行辦法》(2010年)規定,“在高新區注冊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股權投資收益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按上款政策執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根據基金規模,再給予50%-70%補貼。”(注:該辦法的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暫定為2010年12月31日前簽訂協議的股權投資企業,后經管委同意,《辦法》適用期限延長,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區工商注冊的股權投資機構均可享受辦法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3、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1993年出臺的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因此,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效時,只有金融機構需要交納金融商品買賣的營業稅。
2008年修改后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個人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目前合伙企業限售股轉讓需要交營業稅,稅目是金融保險業,稅率5%。
實踐中,由于營業稅為地方稅種,由省級以及省級以下地方分配,為了鼓勵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一些地方政府會將部分乃至全部營業稅返還。部分地區的合伙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天津:“兩免三減半”。《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對于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獎勵。
新疆:免營業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號)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伙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征收營業稅。
青島高新區:“兩免三減半”。《青島高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暫行辦法》(2010年)規定,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對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給予100%的補貼,后三年減半補貼營業稅高新區留成部分。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合伙企業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
(1) 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合伙企業繳納5%的營業稅,按營業稅附加稅13%的比例,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自然人繳納5%~35%或20%的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政策而定),加上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稅負為10.37%~38.67%(按個體工商戶稅率)或24.52%(部分地區)。
(2) 上市公司分紅時,所得稅稅負為20%。
實踐中,為鼓勵支持創投基金發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營業稅減免的規定。同時,合伙企業可以通過一些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稅總局不認可地方政府出臺的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合伙人20%所得稅的政策,未來可能要求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35%的累進稅進行規范,因此地方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的稅收政策面臨規范調整的風險。
四、三種持股方式優缺點
1、員工直接持股的優缺點
員工直接持股的優點:
稅負最低:限售股轉讓稅率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如長期持股,限售期內分紅所得稅率為10%、解禁后分紅所得稅率為5%,是三種方式中最低的。
員工直接持股的缺點:
(1)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目前國內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員工股東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拋售的情況,一些高管甚至為了規避一年內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年初所持股份25%的約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辭職,辭職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現。這違背了公司通過員工持股將公司與員工的長遠利益捆綁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員工在企業向證監會上報材料后辭職,公司大股東不能回購其股權。
2、員工通過公司間接持股的優缺點
員工通過員工持股平臺公司間接持股的優點:
(1)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將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萬一向證監會申報材料之后過會之前發生員工辭職等情況,可通過調整員工持股公司股東出資額的方式解決。
(2)相對于合伙企業,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更健全,未來政策風險較小。
公司間接持股的缺點:
(1)稅負最高:不考慮稅收籌劃,股權轉讓稅負43.39%,分紅稅負20%,比員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稅負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稅收籌劃,實際稅負可能會低于員工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方式,理論上股權轉讓實際稅負區間為5.65%~43.39%,分紅實際稅負區間為0~20%。
(2) 由于是通過公司轉讓限售股,所有股東只能同步轉讓股權。
3、員工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的優缺點
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的優點:
(1)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將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東做決策時操作更簡便,大多數決議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萬一在向證監會申報材料之后過會之前發生員工辭職等情況,可通過調整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的方式解決。
(2) 相比公司制企業,在稅收方面有優勢,在轉讓限售股時,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員工繳納5%~35%(按個體工商戶稅率繳納)或20%的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政策而定),加上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稅負為10.37%~38.67%(按個體工商戶稅率)或24.52%(部分地區)。但如果稅收籌劃合理,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實際稅負可能低于合伙企業,且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的納稅時間一般延后,而合伙企業的納稅時間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若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資完全控制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的缺點:
(1)由于是通過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轉讓股權;
(2)如果按個體工商戶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較高(35%);
(3)目前國內合伙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實踐中,不同地區關于“先分后稅”的解釋、納稅時點等方面存在區別,未來面臨政策規范的風險。
來源:國資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