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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11-08
工商總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舉措 促進企業登記監管統一規范的指導意見
工商企注字〔2017〕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管部門:
為了深化涉企證照改革,破解企業面臨的“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等突出問題,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件),現就落實文件工作要求,推進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稱企業)“證照分離”改革,履行企業登記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企業登記統一規范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落實“證照分離”改革的各項舉措
一是建立涉企證照改革目錄管理工作機制。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省級審批部門溝通與協調工作機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落實改革措施。要主動與審批部門對接溝通,從審批部門、審批層級、證照關系等多角度對“證照分離”事項進行梳理,與各部門逐項對表。要規范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經營范圍,形成《“證照分離”事項登記指導目錄》,并根據“證照分離”事項調整情況及時調整目錄內容。同時,要做好前置審批目錄、后置審批目錄和“多證合一”改革整合證照目錄的更新和發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證照目錄動態化管理機制。
二是做好企業登記信息部門共享推送工作。“證照分離”事項中,屬于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認真履行好“雙告知”職責;對于不屬于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事項但與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有直接關系的事項,可按審批、主管部門要求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對于審批權限屬于國家級審批部門的,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省級人民政府的企業信息共享平臺發布,方便審批、監管部門查詢獲取。
三是強化部門反饋信息歸集和公示。各地要積極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部門信息反饋機制,協調審批部門在收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企業登記信息后,及時反饋接收情況。推動各審批部門在為企業辦理完畢相關許可證后,實時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省級人民政府的企業信息共享平臺將辦證信息反饋給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將反饋信息統一歸集到企業名下,實現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一碼貫通”。
二、依法理清證照關系,加強對營業執照的統一規范管理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推進“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改革過程中要深刻領會改革精神,加強對營業執照的統一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類行政許可事項的分類管理,處理好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之間的關系,依法維護營業執照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
一是明確營業執照的法律屬性。營業執照是企業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條件和程序,核發給市場主體用來證明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憑證,是企業具備市場主體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也是企業從事一般行業營業資格的基礎和憑證。營業執照的頒發既標志著市場主體具備了主體資格,也標志著其具備了從事一般行業經營活動的經營資格,具有相關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紙質營業執照和電子營業執照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厘清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關系。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先行取得審批部門批準的許可證,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進行登記。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營業執照,再向審批部門申請許可證,獲得審批部門批準后,企業方可從事特定經營活動。企業登記機關在經營范圍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經審批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特殊管制行業外,企業憑營業執照即可開展一般經營活動。
三是統一規范營業執照的簽發應用。營業執照作為涉及各類市場主體的身份憑證和從事一般行業經營的資格憑證,需要保持其自身的穩定性和統一性,要在統一的管理規范和管理機構的規制下,才能保證營業執照具備全國范圍的通用性,真正發揮營業執照作為市場主體“身份證”在市場經濟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企業“一照走天下”。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登記機關職能,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統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做到管理標準統一、執照樣式統一、信息項目統一,不得擅自調整版式或增減《營業執照》的記載內容。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