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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11-08
三、積極探索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系統
一是加強頂層設計,堅持省級統籌。各地在推進各項改革任務和專項業務時,要堅持“省級統一”的業務應用系統建設模式。要嚴格執行《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實行統一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范。各地要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標準規范,明確共享的數據內容、范圍和周期頻率。對于機構整合后的各應用系統,要通過應用融合、數據整合、平臺關聯、系統集成等方式將孤立的信息系統逐步納入到一體化應用系統中。在統一業務規則、優化業務流程、細化業務邏輯、規范業務操作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全國統一的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和業務領域先行試點示范。
二是強化數據建設,創新管理模式。各地要以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信息為基礎,整合市場監管、消費維權、行政執法信息,以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信息,形成工商大數據資源體系。要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支撐市場一體化監管的統計、預測、預警等分析型應用,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職提供決策支持。要不斷完善大數據共享交換機制,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政府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規范跨部門、跨地區信息共享的內容和方式,推進工商數據在各業務領域和各層級的共享開放。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保障信息安全。要嚴格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規定,建立全國統一要求的網絡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安全技術防護和涉密載體管理,切實做好安全檢查、等級分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整改提高工作。加強各級工商部門網站運行和安全管理,嚴格規范網站的信息審核發布,提高網站的安全運行管理水平。要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加強應急預案管理,提高對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能力。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厘清監管職責,推進綜合監管。對于取消審批或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等類事項,要逐項研究細化自律準則和標準,強化日常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厘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防止“自由落體”。在此基礎上,圍繞監管需求,有效整合所涉監管執法部門,建立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綜合監管制度,加強系統集成,實施監管執法的流程再造,積極打造綜合監管模式,形成監管合力。依托“雙隨機、雙評估、雙公示”監管協同長效機制,推動實現各監管部門聯合檢查常態化,提升綜合監管效能。
二是強化信息歸集,加強風險研判。根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要求,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公示各部門登記、許可、備案等準入信息和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監管信息,探索實現部門間企業基礎信息、相關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息互聯共享推動工商系統內部業務協同、部門間執法聯動和社會共治。要強化互聯網思維,以“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為支撐,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模式,充分發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重要作用,整合監管執法、網絡監測、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形成監管大數據,提高大數據分析應用能力,以風險防范為底線,開展對監管風險的多部門聯合研判,提高發現、控制和化解風險的能力,提高科學監管水平,推進社會協同治理。
三是加強部門聯動,實施聯合懲戒。不斷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實時共享,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懲戒,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探索對特定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在相關領域的準入環節啟動實質性審查,增加失信者進入市場的成本。
五、統籌推進各項改革
一是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各地要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推進省級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完善,將企業信息及時共享給各相關部門使用。要做好《“證照分離”事項登記指導目錄》和“多證合一”范圍的動態更新管理,對于“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和管理備查類的各種證照,只要符合“多證合一”整合原則,還可繼續按照“多證合一”標準和要求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對于“證照分離”改革后取消審批的事項,不再納入“多證合一”范圍。
二是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改革。各地要配合“證照分離”改革的推進,抓緊推進本地區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進程,有效擴展、規范和優化傳統登記注冊流程,提升信息采集的效率和準確率。要秉持更加開放、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原則,主動打破部門壁壘,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同本省統一的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審批系統等進行有效銜接,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與相關行政審批和監管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共享和業務協同聯動,減少企業登記部門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提高市場主體信息的透明度。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