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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8-02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通過企業章程等符合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財務事項范圍,明確財務授權審批和財務風險管控要求。
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國有企業還應當事先在投資協議中作出約定,向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財務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定期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時向國有企業報送財務信息,按規定報告重大財務事項;必要時,國有企業可以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臺賬,反映境外投資目的、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控制權情況)、融資構成、所屬行業、關鍵資源或產能、重大財務事項等情況。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終止、清算,資本變更,重大融資,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損失,利潤分配,重大稅務事項,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等高風險業務。
上述重大財務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無禁止性規定的,國有企業應當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加強資金管控,有條件的可實行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銀行賬戶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應當掌握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銀行賬戶設立、撤銷、重大異動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資金往來聯簽制度。
一般資金往來應當由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經辦人和經授權的管理人員簽字授權。重大資金往來應當由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中的二人或多人簽字授權,且其中一人須為財務負責人。
聯簽人之間不得存在直系親屬或者重大利害關系。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強化預算控制。
國有企業應當重點關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費用的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的合法合規性。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章程、投資協議、董事會決議等符合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資企業(項目)按時足額向其分配股利(項目收益),并按照相關稅收法律規定申報納稅。
境內國有企業應收股利(項目收益)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要匯回境內的,應當及時匯回。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并辦理境外投資購付匯、外匯資金劃轉、結匯及存量權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無禁止性規定的,國有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納入本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化系統管理。
國有企業應當要求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妥善保存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并定期歸檔。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重大決策紀要以及其他重要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并以書面或電子數據形式向境內國有企業報送備份,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不屬于永久保存的檔案應當按我國和境外國家(地區)存檔規定中較長的期限保存。
第五章 境外投資財務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境外投資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對連續三年累計虧損金額較大或者當年發生嚴重虧損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監督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