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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
2017-08-02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財資〔2017〕24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此,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 問:《辦法》印發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作為境外投資的排頭兵和主力軍,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快,投資規模持續擴大,在保障國家安全、拓展海外市場、獲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效。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推進,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呈現多元化和高端化態勢,從原來單一的礦產能源行業向科技電信、汽車運輸、工程施工、基礎設施等行業拓展,投資額逐年攀升。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業務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有些項目資產狀況不佳,盈利能力不強,投資回報率偏低等問題,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之不相適應是重要原因。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事前決策隨意,可行性論證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財務風險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監管缺位,對有關決策和執行主體約束不力。
為了規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范境外投資財務風險,我部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辦法》。該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境外投資的事前、事中、事后財務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實現了全過程管理,有利于增強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資效益,提升國有資本服務于“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能力。
2. 問:《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在尊重企業產權關系、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前提下,明晰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同時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后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后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規范。
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制。要求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面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三是規范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對資金管控、成本費用控制、股利分配、外匯業務、財務信息管理、會計資料保存等財務管理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以利于增強事中約束。
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同時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依托現有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送系統建立境外投資財務報告數據庫,分析監測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機制。要求國有企業以集團為單位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以利于加強追蹤問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企業內部優化配置資源和相關部門評估“走出去”政策實施效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進行國有資本注資等行為的重要依據。
3. 問:《辦法》所規范的“境外投資”內涵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國有企業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通過新設、并購、合營、參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業法人和非法人項目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境外投資按取得方式區分,包括新設、并購、合營和參股等,其中新設和并購多為中方獨資或控股;按投資對象法律形式區分,包括境外企業法人和非法人項目,其中非法人項目主要指物業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按投資權益類型區分,包括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其中非法人項目的權益通常體現為控制權或者經營管理權。
基于管理成本效益原則,未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投資、管理活動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常見的如境內企業設在境外便于聯絡的代表處、辦事處等,不執行本辦法。
4. 問:《辦法》如何界定相關主體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
答:《辦法》在界定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以下稱“投資方”)、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時,遵循“分級負責、權責對等、自主決策、放管結合”十六字原則。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