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17〕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范境外投資財務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提升國有資本服務于“一帶一路”、“走出去”等國家戰略的能力,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范境外投資財務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合營的企業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國有企業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通過新設、并購、合營、參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業法人和非法人項目[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項目)]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未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投資、管理活動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應當貫穿境外投資決策、運營、績效評價等全過程。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責權利相統一、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境外投資管理機制,健全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資決策、組織、控制、分析、監督的有效性。
第五條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應當遵守境內法律、行政法規和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并符合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第二章 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有企業股東(大)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以下統稱內部決策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對本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內部決策機構應當重點關注以下財務問題:
境外投資計劃的財務可行性;
增加、減少、清算境外投資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財務收益和風險等問題;
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首席財務官或財務總監(以下統稱財務負責人)人選的勝任能力、職業操守和任職時間;
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績效;
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稅務合規及稅收風險管理;
其他重大財務問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