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境外投資履行以下財務管理職責:
根據國家統一制定的財務制度和國際通行規則制定符合本集團實際的境外投資財務制度,督促所屬企業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集團境外投資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匯總形成集團年度境外投資財務情況;
組織所屬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工作,匯總形成集團境外投資年度績效評價報告;
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違規決策、失職、瀆職等導致境外投資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所監管企業,由該部門和事業單位履行上述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主管財政機關)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履行以下財務管理職責: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主管財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匯總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年度財務情況,分析監測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
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三章 境外投資決策財務管理
第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資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主體、權限和責任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以并購、合營、參股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應當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其中,財務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財務風險:
目標企業(項目)所在國(地區)的宏觀經濟風險,包括經濟增長前景、金融環境、外商投資和稅收政策穩定性、物價波動等。
目標企業(項目)存在的財務風險,包括收入和盈利大幅波動或不可持續、大額資產減值風險、或有負債、大額營運資金補充需求、高負債投資項目等。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
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應當分別組織開展內部和外部財務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擔可研的團隊和機構獨立出具書面報告;對投資標的的價值,應當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應當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財務戰略,對關鍵商品價格、利率、匯率、稅率等因素變動影響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盈利情況進行敏感性分析,評估相關財務風險,并提出應對方案。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當在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礎上進行決策。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履行決策職責,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由參與決策的全體成員簽名。內部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在相關事項表決時表明異議或者提示重大風險的,應當在書面紀要中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決策事項涉及內部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個人或者其直系親屬、重大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相關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四章 境外投資運營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納入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其重大財務事項的預算控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