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
(三)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四)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五)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管理不當、不善,造成非正常損毀、報廢或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七條對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的性質、情形、金額及影響。
第十八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不包含500萬元)且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且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
第二十條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研判認定:
(一)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
(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內部鑒定意見書等;
(四)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資產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二十三條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第二十四條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第二十五條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大連市國資委出資企業 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