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五)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七)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
(二)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
(四)違反規定轉包、分包;
(五)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六)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在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處置方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股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
(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在投資并購方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大連市國資委出資企業 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