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資委出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度,規范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及其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追究相應責任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是指對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調查核實、責任認定和追責處理的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的非正常減少和滅失。具體參見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五條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市國資委和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在企業管控方面,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企業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二)對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三)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四)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在購銷管理方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
(三)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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