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川國資委〔2018〕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促進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14〕1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出租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出租);
(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項目征集合作方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合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經批準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批準單位是指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出資企業。
第八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與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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