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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8-09
2016年6月30日晚間,國資委網站公布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首次從定義、產權轉讓、交易統一進行了規范,影響深遠!大的宏觀背景是當前并購重組和企業交易活動日趨頻發,配合供給側改革,急需一整套國有企業規范轉讓和交易的規則,明確報備和審批流程,明確國有企業定義的界限。此外還影響到國有企業是否可以作為GP的問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條款總數增加28條,條數增幅達70%之多。資深國有資產交易顧問李曉芳帶你快速了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的最新核心規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跟據《合伙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釋義】 本條是對普通合伙人適格性的規定。
在研究修改合伙企業法的過程中,許多單位、專家提出,這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本條的規定體現了上述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但相對而言如果做寬泛理解,國有企業可以理解為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 目前變通手法比較多,尤其工商局對國有企業的定義非常狹義,現實中采用狹義理解一般國有二級或三級子公司做GP比較普遍,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定義“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筆者認為對合伙企業法第三條執行或有一定知道意義。盡管在“國有企業”是否等同于“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或許仍然存在爭議。
此外金融企業的轉讓有專門的法規《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但此前相關規定也沒有明確定義,仍然使用本辦法。
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這項經國務院同意公布施行的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67條,對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與2003年12月31日公布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共六章39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相比,條數增加了28條,條數增幅達70%之多,其中不少規定對于企業國有資產的交易監督管理及操作實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勢必將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的項目策劃、方案建議、實施輔導和交易協助產生重大的影響。
北京華諾信誠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李曉芳認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核心規定如下:
第一 明確將三類國有資產交易列入行為監管范疇
此前,《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已將中央企業的資產轉讓行為列為行為監管范疇。本次32號令正式將增資擴股行為納入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行為范圍,從而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產權轉讓、增資擴股和資產轉讓等三種基本行為統一到一個監管辦法框架下,實現了集成管理。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稱為企業產權轉讓。關于企業產權轉讓,32號令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辦法也明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稱為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關于企業增資,32號令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增資行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稱為企業資產轉讓。關于企業資產轉讓,32號令明確,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