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分類監管。
針對商業類和公益類國有企業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監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動企業改革發展,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
(三)推進陽光監管。
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平臺建設,依法向社會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指導中央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依規公開治理結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負責人薪酬等信息,積極打造陽光企業。
(四)優化監管流程。
按照程序簡化、管理精細、時限明確的原則,深入推進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科學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職責權限,確保權力運行協調順暢。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統一工作平臺,暢通共享渠道,健全中央企業產權、投資、財務等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監測,提升整體監管效能。
四、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國務院國資委要依據本方案全面梳理并優化調整具體監管職能,相應調整內設機構,明確取消、下放、授權的監管事項,加快制定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開。要堅持試點先行,結合企業實際,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分類放權、分步實施,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積極適應職能轉變要求,及時清理完善涉及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和政策文件。
各地區可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能轉變方案。
(文章摘自2017年5月10日《中國政府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辦發〔2017〕38號 管資本為主 管資本和管資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