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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5-11
下放一批監管事項。將延伸到中央企業子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企業集團和地方國資委。將中央企業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企業集團內部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轉、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非重大資產重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項以及中央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權限,下放給企業集團。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落實國家所有、分別代表原則,將地方國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給省級國資委。
授權一批監管事項。結合落實董事會職權等試點工作,將出資人的部分權利授權試點企業董事會行使,同時健全完善制度規范,切實加強備案管理和事后監督。依法將中央企業五年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權授予試點企業董事會,進一步落實試點企業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管控、重大財務事項管理的職權,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試點企業董事會要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決策制度,明確授權事項在企業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落實相應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移交一批社會公共管理事項。落實政資分開原則,立足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擔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分類處理建議,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行使。
(四)整合相關職能,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國有企業改革職能。對承擔的企業重組整合、結構優化、改制上市、規范董事會建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職能進行統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對改革改制、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的指導服務力度,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整合經濟運行監測職能。集中統一開展財務動態監測和經濟運行分析,綜合分析行業與企業情況、經營與財務情況,及時、準確提供運行數據,全面掌握中央企業運行狀況,為國家宏觀調控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整合推動科技創新職能。明確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方向和重點任務,整合新興產業培育、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品牌建設等職能,推動企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組建產業協同發展平臺,協調落實重大科技政策和項目,更好發揮中央企業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引領帶動作用。
(五)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強化管黨治黨責任。
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中央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落實“四同步”、“四對接”要求,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保證黨組織工作機構健全、黨務工作者隊伍穩定、黨組織和黨員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注重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把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規則和程序,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明確權責邊界,做到無縫銜接。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機制相結合。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選任標準,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好關,按照市場規律對經理層進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樹立正向激勵的鮮明導向。
加大紀檢監察工作力度。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加大對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和黨員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力的問責力度。對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開展巡視監督,加強對中央企業開展內部巡視的領導和指導。
三、改進監管方式手段
按照事前制度規范、事中跟蹤監控、事后監督問責的要求,積極適應監管職能轉變和增強企業活力、強化監督管理的需要,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實效性。
(一)強化依法監管。
嚴格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權履職。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建立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清單以外的事項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加強公司章程管理,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管理股東代表和董事、監事,注重通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