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
財庫[2017]7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還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地方和部門資金存放管理不夠透明,存在廉政風險甚至利益輸送現象;資金存放管理不夠規范,存在資金安全隱患;資金存放管理不夠科學,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未綜合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當前資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完善公共財政治理體系的高度,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
(二)基本原則。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權責統一。實施資金存放的單位應當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嚴格規范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
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一)競爭性方式。需開展資金存放的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以下簡稱資金存放主體)應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主要流程包括: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組建由資金存放主體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資金存放主體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對外公告。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二)集體決策方式。資金存放主體組織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中央部門可由負責賬戶管理的內設機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商議存放銀行,并報本部門負責同志審定。備選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資金存放主體所在地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銀行。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庫[2017]76號 財政部門 預算單位 資金存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