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資金流量預測,確保資金支付需要。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開展定期存款操作的,應當科學預測資金流量,合理確定開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二)加強資金存放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防范風險事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檢查,并對下級財政部門資金存放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存放中的違規問題。
(三)嚴格執行賬戶管理規定,提高資金存放規范性。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涉及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全面清理整頓存量財政專戶。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工作,加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力度,從嚴控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數量。
(四)盤活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預算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盤活銀行賬戶內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五)國庫資金存放管理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嚴肅查處資金存放違法違紀行為,通報曝光典型案例。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對資金存放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和問責。對資金存放違法違紀典型案例應予以通報曝光,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落實本意見各項規定,確保加強資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實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財 政 部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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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庫[2017]76號 財政部門 預算單位 資金存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