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學制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一)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具體指標由資金存放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設置反映資金存放銀行對小微企業、三農、扶貧領域貸款等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的相關指標。
(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由資金存放主體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
四、加強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
(一)財政部門新開立財政專戶存放資金和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一般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二)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省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是否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五、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存放管理
(一)預算單位(不包括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下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放資金和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鼓勵有條件的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二)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模余額的,可以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
中央和省級預算單位開展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單位范圍、資金規模,分別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省級以下預算單位是否開展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六、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一)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嚴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二)防范資金存放銀行利益輸送行為。資金存放主體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凡發現并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由財政部門進行通報,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當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三)規范銀行吸存行為。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存款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并強化監管和問責。
七、工作要求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庫[2017]76號 財政部門 預算單位 資金存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