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5號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引領。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注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