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度境外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后,中央企業應當及時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常態化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年度評價,將境外投資管理作為經營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結果定期報告和公布。
第六章 境外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風險管理作為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強化境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預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境外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重視境外項目安全風險防范,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的聯系,建立協調統一、科學規范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有效防范和應對項目面臨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將保險嵌入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聯合保險和再保險,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堅持互利共贏原則,加強與投資所在國(地區)政府、媒體、企業、社區等社會各界公共關系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跨文化融合,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中央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資委于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2017年1月18日《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