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
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與管理,對項目面臨的風險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十條 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 境外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資委制定的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清晰的國際化經營規劃,明確中長期國際化經營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二條 列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在向國家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中央企業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