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三十一條 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一)由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企業,國資委與董事會授權代表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依據國資委考核要求并結合本企業實際對經理層實施經營業績考核。
(二)國資委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董事會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等級。
(三)董事會根據國資委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制訂、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第三十四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灸晷绞瞧髽I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條 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精神激勵主要包括給予任期通報表揚等方式。
第三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第三十八條 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第四十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適度拉開差距。分配方案報國資委審核備案后執行,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創新成果、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和社會參與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經營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國際化經營、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國資委評定后對企業予以任期激勵。
第四十四條 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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