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境外惡性競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考核期內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并企業中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九條 對新組建尚未進入正常經營、主要從事專項技術研發的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實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同時廢止。
2016年12月12日印發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