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框架
(一)適用范圍
PPP模式主要適用于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等領域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操作模式
1.對于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并且使用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新建經營性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采用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移交等模式推進,積極推動自然壟斷行業逐步實行特許經營。
2.對于使用者付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新建準經營性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等模式推進。
3.對于已建成的基礎設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務,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采用委托運營、轉讓-運營-移交、改建-運營-移交、管理合同等模式推進。
鼓勵在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領域開展試點,鼓勵新建項目和已建成項目同步推進,鼓勵PPP項目運作模式創新。
(三)實施程序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PPP項目推進的責任主體,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PPP項目前期論證及實施方案編制,相關費用列入年度預算。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步審核,其中: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審核項目行業準入及項目可行性等;財政部門牽頭負責項目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同級政府審核PPP項目實施方案。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單位負責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推進實施、過程監管及項目接收等。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滬府辦發〔2016〕37號 國企改革 社會資本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