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非國有產權轉讓的主要區別在于: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必須嚴格遵守強制性審批程序和交易規則。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為例,《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產權主體,但對于國有股權的轉讓而言,與非國有股權的轉讓
相比又有特殊要求,兩者主要區別表現如下:
(1)轉讓國有股權必須經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的審批,包括但不限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地方政府所出資企業;而非國有股權的轉讓只需股權持有人決定。
(2)轉讓國有股權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標的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及財務審計等,而轉讓非國有股權是否需要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及財務審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
(3)在轉讓國有股權后,如果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涉及職工身份置換問題,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而轉讓非國有股權不存在此問題。
(4)在一般情況下,轉讓國有股權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而轉讓非國有股權是否需要進場交易,由轉讓人決定。
(5)轉讓國有股權價款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而轉讓非國有股權支付方法和期限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
(6)關于管理層收購問題,國家規定禁止大中型國有企業向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同時對轉讓程序、受讓人的資金來源等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而非國有股權的轉讓完全由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改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國企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