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承擔債務式兼并是指,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購買式兼并是指,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其特征是以現金換資產, 不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
.吸收股份式兼并是指,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價投資于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股東。控股式兼并是指,一個企業通過受讓其他企業的股權方式,實現對標的企業的控股。控股式兼并是股權收購的一種形式。
改制模式現狀
在世界銀行資助下,2005年5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做了《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調查研究報告》,據報告樣本得出的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底,在全部企業中,只有30%的企業在改制后由國有變成了非國有企業,70%的企業則保持了國有控股。而且,在改制后的中央企業中,仍保持國有控股的企業占到近9成。而在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模式中,由企業的管理層與職工持股會控股,是所占比重最大的改制模式,大約占到50%,而改制為民營企業的比例約20%,外資控股的則微乎其微。
1.2國有企業改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關系
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類型包括:吸收增量型、存量置換型、擴股棄權型。以這三種類型進行企業改制的結果是企業主體變化、財產占有變化和股權結構發生變化。除了企業國有產權劃轉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情況外,國有企業改制的實質是對企業產權結構的重新調整,是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過程,國有企業改制的核心問題就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問題。
1.3企業NI有產權轉讓的基本條件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1)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企業必須按要求提供占有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證。未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按規定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登記或變動登記手續后,再向有關部門申報改制事項。
(2)對產權性質不清、歸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制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調處的有關規定,先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明晰產權歸屬關系并取得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后,再進行改制。
1.4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非國有產權轉讓的主要區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改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國企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