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我國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結合,是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式的民主管理,是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的結合。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國有小企業改造的一種形式。其中職工買斷式股份合作制是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法。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在《公司法》生效前即已產生的一種既已存在的企業形態,法律與政策制定者受到“職工是企業的主人翁”這一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而未堅持投資者才是企業終極的、真正的所有者這一理念,是對傳統企業形態的一種妥協,其結果是致使其內部治理結構混亂,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監督,且導致經營者理念的模糊與混亂。因此,股份合作制只應是企業改制中所產生的一種過渡形式。為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并非是一種最優選擇。
·國有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是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個公司或企業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包括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公司將其一部分資產或營業分離出去,成立一個或幾個具有法人資格新公司的,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的行為。解散分立是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依法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企業注銷的行為。
·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成為債務人企業股東之一,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包括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兩種形式。改制企業與企業外部債權人協商,可以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債務重整或債轉股。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經國家批準可以實行債權轉為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經與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將其債權轉為股權;改制企業與債權人充分協商,可以回購或豁免企業債務,回購的債務按照原賬面數與支付的回購款的差額轉作資本公積,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按照豁免額轉作資本公積。
·國有企業出售
根據《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有企業出售是指將國有小型企業出讓給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 .
·國有企業兼并
《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包括:承擔債務式兼并、購買式兼并、吸收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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