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歡迎訪問混改并購顧問北京華諾信誠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慶、山東、天津等地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機構
咨詢熱線:010-52401596
員工持股激勵
2016-09-19
備受關注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終于破冰。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明確要求和政策措施。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改革開放以來關于國企員工持股的首個較為全面的規范文件。
員工持股是一種長期激勵
員工持股屬于企業長期激勵措施的一種,旨在最大化員工的主人翁感及組織承諾。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是我國在深化國企改革過程中的一種積極探索。從某種意義上講,員工持股是為了解決“人”的問題,因為現代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離不開人才。國企在此方面的挑戰更大,尤其是隨著許多國企走向國際化運營、產融結合的業務拓展,更需要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配置人才。
復旦大學東方管理研究院院長蘇勇認為,當前國企改革進入攻堅期,國企要更好地參與市場經濟和企業競爭,提升綜合競爭能力,就需要積極深化和推進改革。在此背景下,員工持股是國企改革的一個重頭戲。相較于其他形式的激勵手段,員工持股方式能夠更有效地把國企擁有的強大資本和企業人力資本相結合,再融合知識性、創造性、技術性勞動,使企業生產經營煥發活力,從而有效提升國企競爭力。“這一做法在當前以知識經濟為特點的互聯網時代尤其必要。在互聯網時代,企業經營要素中‘人’的作用日益突出,只要有了‘對’的人,很多資源都可以借助互聯網加以有效整合、為我所用。如果員工積極性未能得到充分調動,其他經營措施就很難奏效。”蘇勇說,“隨著社會發展,原來千軍萬馬式勞動密集型企業組織中的非技術勞動力重要性日漸式微,掌握關鍵知識和技能的企業骨干成為企業成長的關鍵動力。如何進一步激勵和整合人力資源,更好地激發員工活力,已成為當前企業競爭中的關鍵問題。”
長江養老保險上海養老金總部助理副總裁曾沁雪認為,企業員工持股的意義表現在兩方面: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員工持股計劃是一項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職工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使員工更加關注公司長遠利益的長效激勵約束制度安排,重點在于以完善人力資源管理為手段,推動公司在具體經營活動中更具發展活力;從投資角度看,員工持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行為,是公司雇員對公司價值的一項投資。通過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可以使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優化配置,促進公司員工更加投入地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發展,營造公司所有者的環境和氛圍。
員工持股也可能是雙刃劍
企業員工持股后,對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會產生什么影響?西南政法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張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員工持股帶來的一個直接效應,便是持股員工具有了雙重身份:既是企業的股東,又是企業的雇員。因此,持有企業股權的員工與企業之間也就有了雙重關系:一個是由《公司法》所規范的股東與企業的關系,另一個是由《勞動法》所規范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顯然,這兩種關系是屬性完全不同的關系,只不過恰好發生在同一對主體之間。從這一角度來看,我們只能說,員工持股只是給員工與企業之間增加了新的關系。只要員工依然是勞動者,其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在本質上就沒有發生變化。即,員工持股并不會改變勞動關系的性質。”
那么,員工持股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會不會起到推動作用?張弘認為,一方面,大量研究已表明,員工持股具有激勵作用,持有企業股權的員工更愿意投入工作,對企業具有更高的承諾,從而具有更高的工作績效、工作滿意度和更低的離職率。顯然,這種激勵效應及其結果是會溢出的,比如使企業的效益更好,從而使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依存關系更為牢靠。另一方面,員工持股也可以使員工以股東的身份在企業中獲得更多的話語權,進而可以為“雇員”身份的員工發出更多的呼聲,對員工的權益進行保護。這顯然也可以促進員工與企業間勞動關系的和諧。“不過,激勵效應和話語權的大小與員工所持的企業股權份額密切相關。當員工所持有的企業股權份額微不足道時,其‘企業主人’的身份認同感就很難產生,激勵效應也就難以顯現,而其所發出的種種呼聲在企業中也是無足輕重的,無法對員工的權益提供保護。從這一點來看,員工持股至一定的份額,是其對勞動關系產生積極影響的一個前提。”張弘說,“當然,員工持股也可能產生消極的溢出效應,從而對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產生負面的影響。比如,持有企業股權的員工身兼‘股東’和‘雇員’的雙重身份,當其不能正確地對其身份進行定位,進而產生角色對立和利益沖突時,也就更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員工持股:路漫漫其修遠
《意見》明確,參與國有控股企業持股的員工是在公司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總股本的1%。《意見》同時規定,由中央、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不得持股。對此,青島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胡萌表示:“我國的國企領導實際是行政干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不能持有股份的,《意見》也強調了這一點。不過,《意見》指出,參與國有控股企業持股的員工是在公司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目的是為了激勵企業骨干更好地投入工作,從而提高國企活力。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假如國企領導不能持股,那么他們對推動員工持股計劃會有積極性嗎?在持股計劃實施過程中,如何激勵持股者更加努力工作,使企業獲得更多利潤,從而讓持股者獲得更多經濟收益?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探討。”
有專家表示,在推動國企員工持股過程中,應避免員工持股福利化而形成“大鍋飯”。改革的核心是為了與激勵約束機制相匹配,而不是簡單增加福利,既要討論管理層持股,也要探討普通職工持股,形成有效的多層機制。同時,雖然民營企業在員工持股方面已有充分探索,但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卻一直困擾著國企,需避免這項改革使得少數“內部人”獲益。
文章摘自2016年9月18日《中國勞動保障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