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2日
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以下意見。
一、試點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管理等有關規定,確保規則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杜絕暗箱操作,嚴禁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侵害企業內部非持股員工合法權益。
(二)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員工自愿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三)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員工持股要體現愛崗敬業的導向,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和退出機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堅持嚴控范圍,強化監督。嚴格試點條件,限制試點數量,防止“一哄而起”。嚴格審批程序,持續跟蹤指導,加強評價監督,確保試點工作目標明確、操作規范、過程可控。
二、試點企業條件
(一)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二)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四)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中央企業二級(含)以上企業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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