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企業確定。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地方國有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開展試點的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由國有股東單位在審核有關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
(三)員工持股方案制定。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應深入分析實施員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適當方式向員工充分提示持股風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員工持股方案,并對實施員工持股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四)員工持股方案審批及備案。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并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地方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央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五)試點企業信息公開。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股權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業內部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執行證券監管有關信息披露規定。
(六)規范關聯交易。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國有企業購買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向員工持股企業提供設備、場地、技術、勞務、服務等,應采用市場化方式,做到價格公允、交易公平。有關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并列入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內容。
六、組織領導
實施員工持股試點,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大局,事關廣大員工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試點工作,同時負責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試點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報告。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啟動實施,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嚴格審核試點企業申報材料,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試點企業要按照要求規范操作,嚴格履行有關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扎實細致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員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對試點企業進行定期跟蹤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糾正不規范行為。試點過程中出現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范、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損害有關股東合法權益或嚴重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已按有關規定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繼續規范實施。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本意見。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資發改革 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 企業員工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