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內機構與個人財富的迅速積累,資產管理行業迅猛發展;新一輪監管放松,在擴大投資范圍、降低投資門檻以及減少相關限制等方面,打破了證券、期貨、證券投資基金、銀行、保險、信托之間的競爭壁壘,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進一步的競爭、創新、混業經營泛資產管理時代。
一、信托公司資產管理交易結構
本文僅介紹信托公司目前兩種主流信托交易結構,即股權信托模式與權益信托模式下的交易結構,對于信托投融資其它模式下的交易結構不予介紹。
1、股權信托交易結構
以某開發商企業融資項目公司為例:
(1)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資金計劃的形式,向投資者(委托人)發行信托計劃集合資金;
(2)項目公司以項目土地使用權或者第三方擔保形式對項目的未來收益進行增信擔保,確保萬一在項目收益不能涵蓋投資者信托本金與收益情況下,信托公司能以擔保財產受償返還委托人(投資者)的本金與信托收益;
(3)資金募集完成后,信托公司以收購項目公司股權或者信托公司購買項目公司增資股份形式進入項目公司;
(4)雙方約定,信托期滿后由項目公司溢價購回項目公司出賣給信托公司的股權,或者項目公司用項目效益歸還信托公司信托本金與信托利益,信托資金按約定退出;
(5)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應得的信托報酬后返還給委托人(投資人)本金與信托利益,成功實現退出,該信托計劃結束。
2、權益信托交易結構
以某開發商企業融資項目公司為例:
(1)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向委托人(投資者)發行項目公司財產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者購買該計劃,信托公司募集資金;
(2)項目公司以項目土地使用權或者第三方擔保形式對回購收益進行增信擔保,確保萬一在項目收益不能涵蓋投資者信托本金與收益情況下,信托公司能以擔保財產受償返還委托人(投資者)的本金與信托收益;
(3)信托公司用募集到的信托資金購買項目公司財產權益,項目公司獲得項目財產權對價資金;
(4)項目公司將信托資金投入到預先選定的優質項目,獲取項目收益;
(5)信托到期,項目公司溢價回購項目財產權益,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應得的信托報酬后返還給委托人(投資人)本金與信托利益,實現成功退出,該信托計劃結束。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交易結構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通過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載體實施。下面主要介紹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兩種交易機構。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以某證券公司發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固定收益類業務為例:
(1)證券公司發行集合資產計劃,銀行與其他資金方作為委托人分別作為優先級與劣后級購買該計劃;
(2)證券公司將募集到的集合資金委托銀行托管,由第三方銀行對該資金進行監督;
(3)證券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與委托人的約定,在交易所、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等購買各類債券、基金、國債、信托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
(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到期,證券公司在扣除本計劃資產管理的預定費用后,將本金和收益返還給委托(投資人),計劃結束。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泛資產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