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兩個:2008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2003年5月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2、國務院國資委和其他中央部委頒布的規章和文件。主要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一般稱3號令),以及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般稱306號文),還有很多其他文件,可以參考國資委網站的這個鏈接(國資監管_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各省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這個就更多了,一般都是各地在國家法規和中央部委文件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作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像我們這種省屬國有企業,其實主要參考的就是省國資委的各種規定,比如這個鏈接(湖北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范圍的界定
這個問題真要是詳細說的話估計能寫一本書。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就是《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在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方國資委出臺的關于產權登記、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轉讓的各種文件里面,對企業國有資產范圍的界定有更具體細致的規定。比如《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和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包括股權、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資產。”
基本上,按照我個人對國有資產這個概念的不太嚴謹的理解,只要這個企業的身份被認定為國有企業,那么這個企業的所有財產都算是國有資產。
三、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
這個在在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方國資委出臺的關于國有資產轉讓的管理文件里面都是有明確規定的,轉一個《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里面的規定:
第十二條 整體轉讓出資企業、或者轉讓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國資委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轉讓下列企業國有產權由省國資委決定或批準:
(一)轉讓出資企業部分國有產權,且不影響國家控股地位的;
(二)整體轉讓出資企業重要子公司、或者轉讓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其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出資企業需預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是指省國資委確認并公布的出資企業主業范圍之內的子企業。
(三)出資企業協議轉讓子企業、參股企業國有產權的。
第十四條 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除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在實際操作里面,因為現在對國有企業的監督還是很嚴格的,比如我們公司,只要是涉及到下屬企業的股權轉讓或者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處置的,基本上都會報省國資委審批。
四、關于進場交易問題
這個就直接引用306號文的規定吧: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相關批準機構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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