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
1.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2.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二)所出資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的批準權限,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相關批準機構不得自行擴大協議轉讓范圍,不得下放或分解批準權限。
理論上國有資產轉讓都要進場交易,也就是到產權交易所去走公開掛牌程序,只有經過國資委審批同意才能協議轉讓。不過實際上,很多轉讓交易都是已經找好了交易對象,不過是去產交所走一道程序讓他們收一筆手續費而已,當然你要是關系處理好了,也可以讓國資委下個批文免除這個程序。
(文章摘自2013年4月5日《知乎》作者:楊碧波)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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